【駐台記者張孝義報道】台灣《壹週刊》再因報道侵害他人名譽被判賠,該刊報道指一名自稱煤礦礦主千金的女子,其實只是煤礦工頭的女兒,遭當事人入稟法院請求損害賠償,台高等法院昨日二審認定《台壹》侵害名譽,判賠當事人廿萬新台幣(約五萬三千元港元)。
去年八月四日出版的第五三二期《台壹》指,九六年奪世界妙齡小姐選美第二名的羅梅雪,其實僅是煤礦工頭的女兒,卻謊稱自己是基隆建基煤礦礦主的千金。
羅梅雪認為《台壹》報道使社會大眾認為她是為捏造身家背景,於是入稟法院索賠。
士林地方法院一審判決羅梅雪敗訴,但台高等法院認為,羅未出現在媒體前並非公眾人物,《台壹》卻用負面用語重提○一年的舊報道,明顯非屬新聞自由的保障範疇,因此改判《台壹》敗訴並需向羅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