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外分四級 視傷亡人數而定

根據內地的《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意外事故可根據傷亡人數分為四級:(一)特別重大事故、(二)重大事故、(三)較大事故和(四)一般事故。

「特別重大事故」是指造成卅人以上死亡的事故;「重大事故」則指有十至卅人以下死亡的意外;而造成三至十人以下死亡的事故為「較大事故」。

根據規定,只要各地一發生十人或以上死亡的意外,地方政府就要將該「特別重大事故」或「重大事故」,逐級上報至國務院的安全監督部門,然後再由相關部門或省政府直接向國務院報告。值得留意的是,在定義意外事故的類別時,乃以即時造成的死亡數字而定,而傷重者之後死亡的人數則不需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