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度被索賠共800萬
《台壹》於○六年與連惠心簽訂協議,規定《台壹》如擬報道連家相關文章時,須先與連惠心或相關被報道者求證,若違反約定即付二百萬新台幣(約五十萬港元)懲罰性違約金。之後《台壹》連續四次遭連惠心入稟法院提告違約,共被判賠八百萬新台幣(約二百萬港元)。
法院指連無義務回應
其中一次《台壹》違約發生於二○○七年,涉及「連勝文夏威夷辦豪奢婚禮」的報道。《台壹》聲稱向連勝文查證時,對方透過更換手機號碼、故意不接電話的方式,刻意不回應《台壹》查證,涉嫌違反協議,於是入稟控告連惠心違約,並索償二百萬新台幣違約金。台北地方法院認為連惠心沒有義務回應,上周五裁定《台壹》敗訴。全案仍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