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駐台記者包克明報道】台灣《壹週刊》又因不實報道被判罰。前立法委員翁大銘因為炒股案於前年六月入監服刑後,同年七月出版的《台壹》報道,指翁大銘服刑期間享有多項特權。翁大銘認為《台壹》的報道損害其名譽而提出民事訴訟。士林地方法院昨天裁定《台壹》敗訴,需在《台壹》的A本目錄頁刊登道歉啟事。
《台壹》的報道以「揭監獄特權黑幕」為題,指翁大銘在獄中「坐監待遇差很大」、「常有特見家屬送大餐、不用服勞役,可在房內休息」、「以手機遙控小弟炒股」等行為。翁大銘認為名譽受損,入稟控告《台壹》及撰文記者,要求在台灣四大報的頭版,刊登半版道歉啟事。
士林地方法院昨裁定《台壹》敗訴,認為撰稿記者明知上述內容與翁大銘無關,卻以明指或含混不清的言詞,使讀者誤認翁大銘有此行為,未合理查證報道內容,損害翁大銘的名譽,判《台壹》需在其A本目錄頁刊登道歉啟事。全案仍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