黨支部書記才是管治核心

烏坎村根據全國人大常委會二○一○年修訂通過的《村民委員會組織法》,將陸續票選出村選委會、村民代表、村委會,組成村民代表會議,令執行、監督權互相制約。而該法律又規定,黨支部是村管治核心,誰擔任烏坎村黨支部書記,關乎該村的未來。

村委會按照群眾自治等原則,根據村民居住狀況、人口多少,由村民直接提名、選舉產生,主任、副主任和委員共三至七人,每屆任期三年。村委會雖負責執行具體村務,但最高決策權在全體村民會議,有權撤銷村委會決定。

不過,《村民委員會組織法》第一章即規定,中共在農村的基層組織(黨支部)發揮領導核心作用,領導和支持村委會行使職權。而支部書記由上級黨組織批准,因此內地現實情況是,支部書記才是農村管治核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