群體上訪 參與者多輕罰

內地政府基於應對及處置之需,往往要將社會事件定性。近年當局已用「群體性事件」代替了「騷亂」一詞,並認為「群體性事件」是人民內部矛盾激化的表現,一般指特定或不特定的民眾聚合在一起,採取未經批准的上訪、請願、罷工、罷課、靜坐、遊行、聚會等形式表達訴求,致社會秩序被破壞的事件。

因此浙江當局將湖州騷亂定性為「群體上訪」,即是普通社會治安範疇,參與者一般輕處治安處罰,至於當中的暴力犯事者則個別處理。「打砸搶燒」則是嚴重暴力犯罪事件,參與者觸及刑事犯罪,如前年新疆七‧五騷亂,○八年西藏三‧一四騷亂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