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處罰「狗仔隊」不違憲

【駐台記者張偉御報道】台灣司法院大法官就「狗仔隊」跟蹤追拍名人,結果被警方根據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判罰款一案進行釋憲,大法官認為,保障新聞採訪自由並非絕對,「狗仔隊」跟拍如無正當理由,且危及個人不受侵擾或個人自主等自由權利時,警方得依法介入處理,因此認定警方處罰「狗仔隊」不違憲。

大法官進行釋憲

該宗「狗仔隊」跟拍名人遭罰案發生於二○○八年七月間,神通電腦集團少東苗華斌及其新婚妻子孫正華,多次被台灣一份報章的記者跟蹤偷拍,苗多番寄發律師函勸阻無效,於是報警,警方調查後,裁罰「狗仔記者」新台幣一千五百元(約四百港元),但該記者不服,多次上訴被駁回後,提請大法官解釋。

大法官於六月十六日召開有史以來第七次憲法法庭,經聽取多方陳述意見後,昨日發表對憲法的解釋,認為新聞自由受憲法保障,但新聞採訪自由保障並非絕對,基於憲法亦保障人民有行動自由及不受侵擾之自由。但若新聞報道具有一定公益性,且屬大眾關切並具新聞價值,以跟追方式進行,才可納入不處罰之列,裁定警方在上述案件中處罰「狗仔記者」沒有違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