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綜合報道】美國德州一名男子引用「逆權侵佔」法,僅花約一百二十五港元申請法律文件,便進佔當地一間價值逾二百五十萬港元的空置房屋。
被佔房屋的業主抵押房子後遷出,按揭公司年多前將該處沒收,但公司早前破產,物業因而空置。男子魯濱遜利用數月時間鑽研法例,終決定引用逆權侵佔法(Adverse Possession),辦妥文件後便帶同私人物品,於上月搬進該間僅得數件家具、亦無水電供應的房子。
逆權侵佔為普通法法律概念,指房地產使用者持續佔用物業超過一定時限,期間業主未有採取法律行動阻止,使用者便可成新業主。根據美國法例,魯濱遜搬進該處後,若業主要求魯濱遜離開,須先繳清按揭欠款並興訟,銀行亦需透過法律行動才可收回。如無人阻止,魯濱遜又一直居於該處,三年後他便可申請成為業主。
香港律師黃國桐接受本報訪問時表示,逆權侵佔在本港頗常見,法例原意為解決房地產問題,例如處理空置物業等;私人土地及官地等均適用,兩者的興訟時效分別為十二及六十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