兩年無故意犯罪即改無期

死刑緩期執行俗稱「死緩」,是內地僅次於死刑的最重刑罰,亦屬於死刑的一種,但被判死緩的犯人多數會逃過一死,不少貪官也因此被「放生」。

根據《刑法》規定,死緩是對罪行足夠死刑者,在判處死刑的同時給予兩年的緩期。期間罪犯如果沒有故意犯罪,則自動減為無期徒刑;如果確有重大立功表現,則減為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刑法》同時規定,如果犯人在緩刑期間故意犯罪,查證屬實後,由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執行死刑。不過,這種情況並不常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