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綜合報道】美國正檢討沿用近六十年的專利制度,國會參議院前日大比數通過一條法案,將現行「首名發明者可獲專利」的制度,改為「首名提出申請的發明者可獲專利」,法案會送交眾議院審議。
參議院昨日以九十五票贊成、五票反對,通過上述「美國發明法案」。除了以上修訂外,法案內容亦讓專利辦公室在運用基金上有更大自主權。
美國現行專利制度在一九五二年立法,被指未能追得上科技競爭的發展。大型科技公司及藥廠歡迎修訂,認為可提升美國的競爭能力。但有小型公司及發明家持反對意見,認為修訂只對有足夠財力聘請律師團隊的大公司有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