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指,宋勇於二○○○年至○九年擔任遼寧省盤錦市市委副書記、朝陽市市長及市委書記、省人大常委會副主任期間,利用職權向多家企業和個人提供承攬工程、解決貸款及職務晉升等,受賄千餘萬元,被判死刑,緩刑兩年執行。
吉林公安高官 被指「重罪輕判」
至於王春榮,案情指王於○六年至○九年期間利用職權,協助一家爆炸器材公司壟斷磐石市炸藥銷售市場,涉及賄款四十三萬元,法院指王到案後如實供述,積極退贓,存在立功可能,判監三年,緩刑五年;涉嫌行賄的單位及個人則全部輕判罰款。檢察院認為判刑過輕,已向吉林市中級人民法院抗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