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以危害公共安全入罪 李啟銘可判死

【本報訊】李啟銘僅被控普通的交通肇事罪,外界早就批評控罪太輕,理應依最重可判死刑的「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起訴。法院就稱,李對駕駛技術過於自信而釀禍,控罪及量刑適當。外界批評,此說法非常牽強。

內地近年頻傳醉駕奪命車禍,當局曾矢言嚴打重懲。○九年,四川成都男子孫偉銘因醉駕致四死一傷,法院依「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其死刑,創全國首例。其後,廣東佛山黎景全醉駕撞死兩人,也兩次被判死刑。

川粵兩漢撞死人判死刑

雖然孫偉銘、黎景全及後也獲改判無期徒刑,但相比起李啟銘只獲刑六年,堪稱是天壤之別。望都縣法院解釋,雖然醉酒駕車屬危害公共安全的危險行為,但並非所有醉酒駕車造成傷亡的犯罪,都要按照「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處理。

法院指出,李啟銘醉酒駕車,是由於對自己的駕駛技術「過度自信」,並無證據顯示其基於「放任態度」犯案,亦未為逃逸而增加傷亡,因此控以交通肇事罪。而按《刑法》規定,交通肇事後逃逸應判刑三年以上、七年以下,因此李獲刑六年屬於量刑適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