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北一名劉姓男子不滿公司一名同事獲發獎金,深感不公平,今月一月在facebook上留言要對方「不能作漢奸」,又用英文粗口取代對方名字其中一個字。他後來被同事告上法庭。台灣高等法院認為,facebook上的言論可共聞共見,「漢奸」一詞有輕蔑他人之意,依公然侮辱罪判劉罰款七千元新台幣定讞。 (綜合報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