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地刑法醞釀修改,不少官員出身的全國人大常委力主廢止現行刑法中關於國家公職人員貪污賄賂死刑罪名之條款,並認為這是與國際接軌,也符合少殺慎殺的原則。這一建議猶如一石激起千重浪,引起社會強烈反響。
很多網民反對廢除貪官死刑,認為只有嚴刑峻法才能有效阻嚇貪官,現在貪污腐敗之所以氾濫,不是因為中國刑法不夠嚴厲,而是當局缺乏將貪官斬盡殺絕的決心,特別是不能讓外逃貪官從天涯海角歸案,無法對他們缺席審判處以死刑,使得大批貪官競相外逃。
對貪官慎殺少殺,這幾年已相當常見。前中石化總經理陳同海涉案近兩億元,只不過被判處死緩。前公安部部長助理鄭少東身處要害崗位,貪贓枉法,一審也不過是死緩。可以說,除了民憤極大的重慶市前司法局長文強被處以死刑外,當局對貪官還是手下留情,仁至義盡。
對貪官講人權,卻要以國際接軌為藉口,顯然十分荒謬。真要接軌,為何國際上通行的官員財產申報公示制度,中國偏偏不實行呢?為何國際通行的官員問責制,中國也沒有實施呢?有利於貪官的就接軌,不利於貪官的就講中國特色,這是何等荒唐的邏輯!那些主張廢止貪污賄賂罪死刑的人民代表,到底是代表貪官們的利益,還是代表百姓的利益?
中國司法已經不是第一次對貪官們開後門了,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長張軍早前曾建議調整貪污賄賂犯罪的起刑點,將現行的五千元標準往上提。也就是說,今後官員只要貪污數額在五千元以下的,可不需要追究刑責,這不是莊子所言的「竊鈎者誅,竊國者侯」嗎?
在西方國家,官員公車私用、冒領一點住房津貼,都要被繩之以法。美國公職人員只能接受不多於二十美元的饋贈,而在新加坡,收到價值超過二百元的禮品就得交公,否則視同貪污受賄。相比這些國家的高標準嚴要求,中國卻不斷放寬官員貪污的標準,實在是逆潮流而動。
一邊不斷提高貪污賄賂犯罪的起刑點,一邊又要廢止貪官的死刑,中國司法對貪官們來說,簡直就像一根橡皮筋,根本綑不住他們貪婪的黑手。相反,對於普通老百姓而言,法律卻愈來愈嚴苛。譬如深圳當局去年底出台新規定,只要進行遊行示威、呼喊口號等「非正常上訪」,市民就要被勞教,類似這樣的規定在全國相當普遍。百姓為維護自己正當合法利益,上訪伸冤要被勞教,而官員貪污腐敗,強取民脂民膏,卻可重刑輕判,逃脫一死。兩相對照,到底還有沒有正義公平可言,哪裏還有一絲天理?
中國的法律講究寬嚴相濟,關鍵是對誰寬對誰嚴,對權貴及官員們往往法外容情,格外開恩,對老百姓則罪加一等,從重從快,所謂「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不過是句空話而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