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准有限度用繁體字

【本報訊】正當港、穗兩地掀起粵語保衞戰之際,海南省則推出新規定可有限使用繁體字。今年十月一日起,包括古蹟,歷史名人、革命先烈手迹、姓氏,涉及港澳台與華僑事務,獲允許使用繁體字及異體字。另外又規定各地廣告不得使用錯別字、繁體字及已廢棄簡化字。

電台電視台可用方言

海南人大常委會前日通過《海南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通用語言文字法〉辦法》,對繁體字、異體字、網絡詞彙的使用定出明確規定,首次將普通話納入幼兒園教學用語。另規定媒體如電台、電視台可使用方言及少數民族語言等。

《辦法》規定以下九種情況下允許使用繁體字、異體字。包括,文物古蹟、歷史名人、革命先烈的手迹;姓氏中的異體字;老字號牌匾的原有字迹;題詞和招牌的手書字;已註冊的商標用字;書法、篆刻等藝術作品用字;出版、教學、研究中需要使用的;涉及港澳台與華僑事務需要使用的。

對於日漸普及網絡詞彙,《辦法》規定國家機關公文、教科書不得使用不符合現代漢語詞彙和語法規範的網絡詞彙。除新聞報道需要外,不得使用不符規格的網絡詞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