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海南海口市中級法院日前審理一宗涉及逾億元的詐騙港企案,一名男子佯稱與本港一家大型企業旗下子公司,於海口合作成立公司為由,騙取該港企一億零五百萬元(人民幣‧下同)。法院以被告合同詐騙罪成,對其判處無期徒刑,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
案中被告名叫林川,法院審理查明,林在九八年七月讓其胞弟利用虛假銀行存摺複印件,騙取海口市工商局批准成立一間公司,自任公司法定代表人、董事長。並於同年十二月,和本港某集團旗下子公司簽訂合同,準備合作在山西大同市成立新煤公司,經營煤礦項目。
九九年新煤公司在大同成立後,林先用九千萬元收購多個煤礦和煤炭集運站等,但卻向與他合作的香港公司謊稱收購價格為一億九千五百萬元。港企方面不虞有詐,全數向林轉帳,林隨即將騙來的一億五百萬元據為己有。法院在宣判後,林當庭不服判決並提出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