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內地各級公安機構隸屬公安部管理,但實際上省、市、縣等公安機關卻分別聽命於省黨委、市黨委、縣黨委領導,而且公安機關經費也列入地方財政預算,因此地方政府可謂掌握當地公安機關的財權和人事任命權。
在這種雙重領導下,地方政府可以藉着委任公安局長,控制地方警力。不少地方一旦出現群體性事件時,地方官員往往即時調動大批警力壓制,激化警民矛盾。警隊甚至成為貪官污吏的打手,執行任務時有法不依,而是遵從長官意志行事,導致腐敗不絕。內地一直有聲音要求改革現行公安管理體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