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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地衝突不絕的拆遷問題,有望得到緩解。備受關注的《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徵求意見稿)》昨日起公開徵求公眾意見,擬取代原有的《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條例規定,強制搬遷前應先對被徵地者進行補償、補償金不得低於市場價、不得使用暴力迫遷、危舊房改造須得到九成以上被徵收人同意,並界定「公共利益的需要」的定義。內地學者普遍對新規定予以正面評價,認為可保障被徵收人的權益。
舊房改造須九成戶主同意
國務院法制辦昨在網站公布徵求意見稿全文,民眾在下月十二日前,可就有關規定提出意見。鑑於在以往的徵地拆遷事件中,「公共利益」屢被濫用,意見稿特別明列「公共利益的需要」的定義,包括能源、交通、水利等公共事業的需要,國家機關辦公用房建設及國防建設的需要等七種情況。非因公共利益需要而拆遷的,應得到被拆遷者同意,並對其作出補償。另外,因危舊房改造需要徵收房屋的,須得到九成以上被徵收人的同意。
意見稿規定,在強制搬遷前,徵地者應先對被徵地者作出補償。補償方式可以貨幣補償、房屋產權調換,或兩者結合的方式進行。
補償金不得低於市價
補償金額不得低於房屋徵收決定生效之日,類似房地產的市場交易價格。被徵地者若不服補償決定,可申請行政覆議,也可向法院提出行政訴訟。
徵求意見稿同時規定,徵收者不得以暴力、脅迫以及中斷供水、供熱、供氣、供電等方式進行迫遷,違者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北大法學院教授王錫鋅表示,新規定界定了何謂公共利益,並對拆遷補償、暴力拆遷作出規定,有利保障被徵收人的合法權益,相信可解決目前經常出現的強拆衝突。
中國政法大學憲政研究中心主任蔡定劍認為,原來的《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沒有區分因公共利益需要和非公共利益需要的拆遷,令大量商業拆遷以濫用「公共利益」的漏洞進行強拆。他指,新條例可令搬遷程序更公開,補償方式及糾紛處理的規定更仔細,完善拆遷賠償制度。
■本報綜合報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