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6/01/2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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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侵權投訴網絡商需負責

【本報訊】內地將於今年七月一日實施的《侵權責任法》,當中規定網絡服務提供者在收到遭侵權者的投訴後,若不即時採取刪除等措施,需負上責任。有輿論批評,該條款將成為壓制和侵犯公民言論自由的幫兇。

上月底剛通過的《侵權責任法》,在第三十六條中規定,網絡用戶利用網絡服務進行侵權的,被侵權人有權通知網絡服務提供者採取刪除、屏蔽、斷開連接等必要措施。網絡服務提供者接獲通知後未採取措施,或知道網絡用戶利用其網絡服務侵害他人民事權益,而又未採取必要措施的,需承擔連帶責任。

輿論批壓制言論自由

有輿論指出,內地只有極少數網站擁有採訪權去確認事實,且網絡言論最集中的地方就是網絡論壇,網站根本沒辦法對其事實進行確認。內地有輿論批評,《侵權責任法》的實質目的,是為阻止民眾發聲表達自己利益訴求,降低他們與政府的博弈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