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內地刑法,貪污受賄五千元者,便要定罪判刑。但張軍卻透露,內地目前許多涉案金額為幾萬元的貪污賄賂案件,並沒有被移送到法院,因為這樣的案子太多了,檢察部門根本忙不過來。還有就是貪污受賄十萬元就可以處以死刑,現在貪污受賄上千萬元也不過是處以死緩。所以,他建議提高貪污受賄罪的起刑點。
的確,內地貪污受賄罪的數額愈來愈大,過百萬元、千萬元的比比皆是,億元級別的更是層出不窮。不久前被捕的重慶市公安局前任副局長文強,單單在國外的資產就達三千萬美元,而中石化前老總陳同海的涉案金額則高達二億元。這些大案要案都辦不完,遑論那些萬元、十萬元級的小貪污犯。
提高貪污賄賂罪的定罪數額,對貪官們來說絕對是好消息,但對於老百姓卻並不公平,對國家廉政制度更是一種致命的傷害。盜竊罪的量刑起點是五百元,而現行的貪污賄賂犯罪的量刑起點是五千元,兩者差距是十倍之大,這本身已經不平等,如今貪污賄賂犯罪的量刑起點還要提高,這豈不是更加不公平?
刑不上大夫 禮不下庶人
何況,貪污賄賂罪量刑起點不斷提升,正義的邊界不斷地萎縮,貪官的手可能就愈伸愈長,更加助長貪污受賄的風氣。退一步說,即便將貪污賄賂罪的定罪數額從五千元提高到一百萬元,到時照樣會有涉案金額為十萬、五十萬元的案件不移送法院,這顯然不能解決問題。
反貪污賄賂,問題的關鍵不是數額的大小,而是事件的性質。只要是貪污受賄,收一千元,與收幾百萬元、一兩個億性質是一樣的,都是要堅決反對的。經濟學家已經揭示,腐敗的本質是權錢交易,會損害公共利益,而受賄少,並不意味着對公共利益的損害就小。
在西方國家,官員公車私用、冒領一點住房津貼,都照樣被繩之以法。美國公職人員只能接受不多於二十美元的饋贈,而在新加坡,收到價值超過二百元的禮品,就得交公,否則視同貪污受賄。相比這些國家的高標準嚴要求,中國卻要不斷放寬標準,實在是逆潮流而動。
中國的法律講究「寬嚴相濟」,關鍵是對誰寬對誰嚴。對權貴及官員們,往往法外容情,格外開恩,而對老百姓則罪加一等,從重從快,此所謂刑不上大夫,禮不下庶人。盜竊五百元須坐牢,貪污五千元不算罪,中國的法律讓人看不清也看不起,所謂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不過是愚弄民眾而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