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6/10/2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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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賄固須重判 行賄豈能輕放

上海浦東外高橋管委會規劃建設處處長陶建國收賄二十九套房產,刷新滬上官員收賄房產物業的最高紀錄,近日被法院一審判處無期徒刑,案中的單一行賄者、地產商洪某因此成為當地涉案額最大的行賄者。受賄者落了個終身監禁的下場,但是這位一送就是十來套商舖住宅的老闆,至今仍未被落案起訴。法律如此放縱行賄者,當局如何遏止腐敗源頭?

無獨有偶,同樣犯受賄罪的南京江寧區房管局原局長周久耕兩周前被判刑十一年,案中行賄者也均未被檢控,理由竟是「因為他們不存在非法目的」。沒有利益往來,何必送錢送物,莫非是扶貧作善事不成,抑或親朋好友之間禮尚往來?果真如此,周久耕何來受賄之罪?如此荒唐的判決,讓人笑掉大牙。

其實誰都明白,沒有送禮者哪有收禮者,行賄和受賄兩者是誰也離不開誰的互為因果關係,雖然與大權在握的官員相比,行賄者往往出於無奈,但在現實生活中,更多的是行賄者為謀取商業利益,不惜將受賄者拉下水。因此,法律制裁行賄者與懲罰受賄者一樣重要,實行同罰才能顯示公正,才能堵塞貪污源頭。中國《刑法》也明文規定,「為謀取不正當利益,給予國家工作人員以財物的,是行賄罪。」

放縱行賄 滋生貪污

長期以來,內地法院對受賄者嚴厲制裁,無所寬宥,但對行賄方卻網開一面,以身試法的行賄者大都不予追究,極少得到應有的懲罰,而真正能進入司法程序的行賄案遠少於受賄案。據最高檢察院最近公布,今年上半年全國共立案查辦賄賂案六千二百餘件,其中受賄案佔立案總數七成七,行賄案不到兩成。

事實上,司法「重受賄輕行賄」非但不能從根源上消除貪腐,反而助長社會上行賄風氣愈演愈烈,令「不送錢打點,寸步難行,一事無成」成為各行各業的「潛規則」,也造成主動行賄者愈來愈多,行賄膽子愈來愈大,更不堪的是,行賄者把受賄者拖入犯罪深淵後,大多能金蟬脫殼,逃避法律制裁。

中石化原總經理陳同海受賄近三億元被判處死緩,案中五名行賄者無一人被起訴,反而以證人身份出現案中;湖南郴州原紀委書記曾錦春因受賄被判死刑,地產商黃某曾十六次向其行賄逾二百四十萬元,被檢方三次傳喚三次釋放,最終不了了之。收賄重罪,行賄無罪,匪夷所思,荒唐至極,堪稱「中國特色」。

行賄愈演愈烈,貪污水漲船高。行賄犯罪正在對社會秩序和法制造成極大傷害:行賄領域由過往生產、地產、金融等擴展至醫衞教育等行業,直至跑官買官追逐權力、向司法執法人員行賄以及賄選;行賄主體由私人老闆發展到強勢資本集團,藉行賄政府官員影響立法和政策制訂,服務於自身特殊利益;行賄手法則由真金白銀轉為出資「考察」遊玩、資助子女出國留學、代投保險及性賄賂等。

不管怎樣,炒房處長囚終身,行賄者卻逍遙法外,這宗貪污賄賂案怎麼也不能算真正結案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