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09/2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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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上盜撈」41被告判刑惹爭議

【本報訊】內地「海上盜撈第一案」日前在浙江台州一審,四十一名被告遭依盜竊罪判刑二至十四年不等。此案又有「海上許霆案」稱號,備受爭議。各被告因打撈沉船所載的近五千萬元鋼材落網,事後雖辯稱為「檢拾失物」,但法院指各人明知鋼材有失主,即屬盜竊他人財物。

去年三月杭州貨船「新杭州號」經過台州海域時,因船艙進水沉沒,當時船上載有九千多噸鋼材,總值逾五千萬元。事後船主鑑於打撈費用高昂未即時打撈。至五月初,海洋環境監測人員發現有兩艘打撈船於該海域作業,於是報警。

相關法例不適用海域

警方調查證實,兩艘打撈船正共同打撈隨「新杭州號」沉沒的鋼材,且已撈得鋼材一千五百多噸,兩船共四十一人被捕。檢方隨後依盜竊罪起訴各人。

有法律專家稱,根據內地有關檢拾失物構成犯罪的法規,只適用於陸地而不涉海域,建議當局盡快出台有關沉船打撈法規以彌補相關空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