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06/2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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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質疑公安是否有管轄權

【本報訊】對於富商易淑華的「澳門賭博案」,其代理律師汪秋懷提出三大質疑,包括咸寧公安是否有管轄權、自行到澳門賭博是否構成賭博罪,及內地轉收賭博款項是否違法。

汪秋懷指出,《刑訴法》規定,刑事案件由犯罪地的人民法院管轄。而易淑華是在澳門賭博,居住地是黃石市,與咸寧市無關。

其次,根據《刑法》規定,賭博罪是指以營利為目的,聚眾賭博、開設賭場或者以賭博為業的行為,而易淑華的行為顯然不屬上述行為。至於出境賭博,根據最高人民法院及最高人民檢察院解釋,只有組織中國公民赴境外賭博和在中國領域外周邊地區開設賭場、聚眾賭博,吸引中國公民參賭,才能定罪。易淑華沒有從事上述活動,其賭博行為在澳門是合法的。

第三,根據《刑法》以及相關司法解釋,沒有關於在澳門賭博,在內地轉收賭博款項的行為構成犯罪的規定,所以有關指控根本無法可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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