觸犯有違公德罪

Q:我是一名女性,30歲,以前曾有幾名男朋友,過的都是一般的性生活。現在和一名男性拍拖數月,有發生性關係,不過他不喜歡在床上做愛,而是喜歡在戶外地方做一些不顯眼的性舉動,通常就是把性玩具塞在我下陰,要我收縮下陰夾着,然後帶我到家附近的一些地方行走,直到我苦苦求他才帶我返家拉出器具同做愛。我自己本身尚算可接受此行為,因不會被人知道,又很刺激,但因為他最近一次是帶我上巴士,期間我是「頂唔順」而靠他遮遮掩掩的把那東西移走,他還笑我沒有忍耐力。而且他有看AV的習慣,那些都是從AV學回來的,我很擔心男朋友會愈玩愈過火,我有提過的,他說不會有事,我又擔心不肯跟從他去做,他會和我分手,我應怎麼辦?

陳小姐

A:一隻手掌拍不響,如果男朋友沒有得到你的同意和配合,他根本不可能可以帶你到公眾地方進行某些性舉動。由於初時發生的地方離家不遠,又沒有表面動作,該情況某程度上仍在你的控制之內。但是你們跑到巴士上,除非你們於坐巴士期間收斂,否則像上次所發生的情況,雙方在車廂內有所動作,該行為已經越界,若果被人發現和舉報,人證(例如司機和乘客)、物證(性玩具和被人攝錄)俱在,這便是觸犯了香港法例的「有違公德罪」,因性事而沾上官非,同時更有可能被人攝下片段上載到網上火速流傳。

男朋友之所以愈來愈大膽去犯險,不是說他單單受到色情物品所啟發,也是因他認為獲得你的默許才放膽進行各式的性冒險。有一些非常高危的行徑,例如在公眾場所露體、接觸自己或對方的性器官,甚至性交等,為保障你自己不犯法,應該拒絕。你事先必須清楚自己的底線,並將底線說出來,那麼就算男朋友提出更「出位」的性要求,也不會臨時使你動搖。

男朋友被戶外性玩意衝昏頭腦,自會心理上告訴你和他自己,該不會倒楣到被發現吧。但看看現實,不少男女在公共場所如僻靜公園、單格公廁、後樓梯、停車場等,交通工具上甚至是自己的私家車裏「車震」,還不是終於逃不過公審和招惹官非的下場?所以絕不要抱僥倖之心態,盲目自我欺騙。

至於要脅分手方面,女性最重要是保持自主,不要因為擔心失去戀愛和婚姻對象而被迫去做一些自己接受不來的行為。面對着一名喜歡性冒險的男朋友,他的性點子隨時愈來愈激,你為迎合他而一起以身犯險,牴觸法律,一旦犯官非即雙雙留案底。他若以分手作要脅你就範,這樣的伴侶關係真的是你所想要的嗎?宜具理性獨立思考,自我保護。

李偉儀

資歷:執業性治療師、伴侶關係輔導專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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