話說澳門喺鴉片戰爭前,娼妓係「三不管」,清政府官員不管,葡國人不管,當地華人亦不管,但鴉片戰爭後,葡人正式接管澳門,就喺1887年頒布《新訂澳門娼寮章程》,要求性工作者一律要向政府繳納稅款,領牌後至可經營,而除咗妓女,妓院亦一律要領牌,無牌經營者,當然要拉人封艇,罰款兼坐監啦!所以妓院老闆同囡囡都只好乖乖哋交稅,咁做有幾種好處,一係澳門政府有大批稅金收入,二就係可以監控妓院同妓女數目,好似喺1930至1940年期間就有記錄顯示,澳門登記嘅妓院有120間,而妓女就有一千五百多人。有人會問囡囡數目冇咁少啩?當然,千五人分落百二間妓院,每間只有十幾人,點搵食呀!原來妓院仲有好多等同家陣骨場嘅受訓、實習囡囡,唔少未領牌嘅就偷偷地喺度「試業」,加上仲有好多冇登記嘅「暗娼」,所以實際人數一定不只呢個數,足見當年馬交係如何繁榮「娼」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