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專 案 組 報 道 】 長 者 偷 竊 百 元 以 下 物 品 、 聚 賭 甚 至 打 人 , 今 年 一 月 一 日 起 , 警 方 已 經 實 施 以 總 警 司 警 誡 代 替 檢 控 , 換 言 之 , 這 些 「 老 人 家 」 , 將 可 避 免 上 「 法 庭 」 。 可 靠 消 息 稱 , 警 方 經 二 十 年 研 究 後 , 將 青 少 年 警 司 警 誡 計 劃 引 伸 到 長 者 , 六 十 五 歲 以 上 無 案 底 長 者 犯 罪 , 只 要 案 件 性 質 輕 微 , 無 涉 及 傷 人 、 毒 品 及 性 罪 行 , 改 為 以 總 警 司 警 誡 。
長 者 犯 罪 以 聚 賭 及 偷 竊 為 主 , 警 方 提 供 的 數 字 顯 示 , 由 ○ 五 年 至 去 年 十 月 , 警 方 平 均 每 月 拘 捕 五 十 名 年 滿 六 十 五 歲 的 長 者 , 間 中 亦 拘 捕 口 角 毆 鬥 的 長 者 , 這 類 輕 微 罪 行 令 警 方 大 為 頭 痛 , 各 個 警 區 在 處 理 長 者 犯 罪 時 有 不 同 方 法 , 部 分 警 區 以 酌 情 方 式 , 口 頭 警 告 干 犯 輕 微 罪 行 長 者 , 有 警 區 則 對 年 老 犯 罪 絕 不 手 軟 , 提 出 檢 控 , 不 一 致 的 做 法 一 向 受 到 法 律 界 及 社 會 人 士 的 批 評 。
今 年 一 月 一 日 起 實 施
消 息 表 示 , 警 方 早 於 二 十 年 前 左 右 , 已 開 始 研 究 統 一 酌 情 處 理 權 , 去 年 終 得 出 結 果 , 交 由 刑 事 調 查 隊 工 作 小 組 下 的 政 策 及 指 引 附 屬 工 作 小 組 研 究 制 訂 合 適 方 案 , 小 組 諮 詢 過 警 隊 成 員 及 律 政 司 後 , 決 定 採 用 總 警 司 警 誡 長 者 罪 犯 措 施 。 據 悉 , 助 理 處 長 ( 刑 事 ) 黃 福 全 已 下 達 指 令 , 各 警 區 本 月 一 日 起 已 經 正 式 實 施 。
消 息 透 露 : 「 接 受 警 誡 長 者 除 六 十 五 歲 無 案 底 外 , 仲 有 好 多 條 件 要 符 合 , 例 如 案 件 屬 微 不 足 道 , 好 似 偷 竊 咁 , 如 果 偷 物 品 價 值 唔 超 過 一 百 蚊 , 被 捕 長 者 認 罪 之 餘 仲 要 有 悔 意 改 過 , 咁 就 可 以 唔 使 被 送 上 法 庭 受 審 。 」 警 方 在 界 定 案 件 時 有 一 套 嚴 謹 守 則 , 案 件 不 可 涉 及 色 情 、 毒 品 以 及 暴 力 傷 人 性 質 , 罪 犯 屬 獨 自 犯 案 且 無 牽 涉 犯 罪 集 團 背 景 。
警 方 表 示 , 案 件 不 適 用 於 前 執 法 人 員 及 前 公 務 員 , 而 引 起 大 眾 關 注 的 知 名 公 眾 人 物 亦 不 建 議 警 方 採 取 警 誡 , 以 免 被 社 會 批 評 官 官 相 或 偏 幫 有 錢 人 士 。 一 名 刑 事 總 督 察 透 露 , 警 方 以 往 在 處 理 長 者 聚 賭 一 類 輕 微 罪 案 時 , 有 酌 情 權 可 不 提 出 檢 控 , 但 酌 情 權 界 線 模 糊 , 較 少 採 用 , 因 為 即 使 送 上 法 庭 , 涉 案 人 最 後 亦 可 能 只 是 罰 款 數 百 元 了 事 , 他 說 : 「 有 時 拉 到 個 無 記 性 長 者 , 買 唔 記 得 畀 錢 , 咁 你 當 唔 當 佢 偷 ? 」
立 法 會 議 員 兼 中 央 撲 滅 罪 行 委 員 李 國 英 表 示 , 警 方 的 指 引 要 清 晰 , 讓 執 法 人 員 在 處 理 長 者 罪 犯 時 可 依 足 指 引 辦 事 , 他 建 議 警 方 在 執 行 指 引 時 要 清 楚 告 知 被 捕 者 , 以 免 引 起 誤 會 , 令 其 他 長 者 有 犯 罪 不 會 坐 監 的 錯 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