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 監 會 發 布 《 穩 定 價 格 規 則 》 諮 詢 總 結 , 實 際 上 對 有 關 規 則 的 草 擬 稿 , 表 明 了 取 向 , 預 期 修 訂 稿 很 快 出 籠 , 因 為 在 這 次 諮 詢 的 總 結 之 中 , 市 場 多 數 意 見 和 證 監 的 取 向 相 去 不 背 , 只 有 措 施 限 度 的 分 別 , 由 此 並 不 難 取 得 共 識 。 當 然 有 關 規 則 最 終 可 能 要 放 到 市 場 實 踐 中 , 才 能 最 有 效 地 檢 驗 其 適 用 性 , 但 總 結 揭 示 的 情 況 表 明 , 開 頭 開 得 好 , 值 得 歡 迎 。
整 體 上 , 《 穩 定 價 格 規 則 》 是 對 存 在 已 久 的 市 場 有 些 未 經 法 規 認 可 的 交 易 行 為 , 透 過 新 法 規 訂 立 的 機 制 , 將 納 入 有 效 監 管 並 依 規 則 運 作 的 範 圍 。 將 「 偷 偷 摸 摸 」 的 交 易 行 為 「 合 法 化 」 , 是 完 善 市 場 的 德 政 , 其 實 也 是 力 圖 追 上 國 際 規 範 模 式 的 努 力 。 進 一 步 的 問 題 是 , 縱 然 如 此 , 並 不 意 味 「 合 法 化 」 之 後 監 管 頓 然 省 事 , 只 是 監 管 的 視 野 集 中 化 以 及 將 不 能 有 效 地 檢 控 和 懲 戒 違 規 者 。
看 今 次 諮 詢 結 論 《 穩 定 價 格 規 則 》 體 現 兩 大 特 徵 : 第 一 , 適 用 性 上 得 到 擴 延 , 穩 定 價 格 的 運 作 , 將 一 級 市 場 和 二 級 市 場 俱 包 含 其 中 , 不 但 體 現 新 舊 同 權 一 視 同 仁 的 公 平 性 , 也 照 顧 了 市 場 的 實 際 需 要 。 同 時 新 舊 企 業 視 乎 市 場 形 勢 決 定 融 資 額 度 的 靈 活 性 加 大 , 融 資 完 全 可 以 根 據 市 況 分 階 段 進 行 ; 第 二 , 透 明 度 有 硬 性 規 定 。 由 委 任 穩 價 經 理 , 到 明 確 規 定 確 定 的 途 徑 披 露 穩 價 行 動 。 再 到 備 存 可 供 核 查 的 紀 錄 , 充 分 體 現 穩 價 機 制 透 明 化 的 要 求 。 證 監 在 闡 釋 對 有 關 規 定 的 立 場 時 , 意 態 堅 決 並 無 迴 旋 餘 地 , 透 明 度 被 視 之 為 穩 價 規 則 的 核 心 並 不 為 過 。
值 得 一 提 的 是 , 就 披 露 的 規 定 證 監 銳 意 保 留 修 訂 的 空 間 , 以 便 日 後 追 隨 國 際 準 則 作 出 修 正 , 對 規 則 的 防 範 功 力 保 持 戒 心 , 留 有 跟 進 餘 地 。
《 穩 定 價 格 規 則 》 結 論 一 經 公 布 , 首 先 引 發 爭 議 的 是 適 用 規 模 , 事 實 上 證 監 已 考 慮 諮 詢 反 應 , 將 原 訂 的 二 億 降 至 一 億 , 但 這 顯 然 並 不 能 令 市 場 滿 意 , 因 為 即 使 定 為 一 億 亦 可 能 將 多 數 小 規 模 企 業 排 除 在 這 個 遊 戲 之 外 。 雖 然 二 億 是 國 際 主 要 市 場 的 標 準 , 但 可 能 不 適 應 本 港 中 小 企 業 佔 多 數 的 實 情 。 況 且 , 低 迷 市 況 下 企 業 融 資 規 模 很 難 好 高 騖 遠 , 若 證 監 不 欲 有 關 額 度 距 國 際 主 要 市 場 太 遠 , 也 應 留 有 日 後 修 訂 準 備 以 求 和 市 場 實 際 合 。
另 一 個 值 得 商 榷 的 是 穩 價 行 動 以 三 十 天 為 期 。 同 上 面 的 一 億 下 限 一 樣 , 三 十 天 也 是 參 照 主 要 市 場 而 來 。 如 果 穩 價 規 則 目 的 是 消 除 短 期 價 格 波 動 , 以 香 港 的 慣 常 情 況 是 否 應 驗 , 相 信 要 在 運 作 過 程 中 尋 求 印 證 。 一 般 相 信 , 這 和 不 同 的 市 況 有 關 係 , 牛 市 和 熊 市 執 行 三 十 天 期 限 , 效 果 可 能 不 同 。
《 穩 定 價 格 規 則 》 是 從 無 到 有 的 新 事 物 , 不 能 強 求 「 完 美 嬰 兒 」 , 就 現 時 證 監 取 向 和 市 場 相 近 的 形 勢 , 穩 定 價 格 規 則 有 潛 在 的 肯 定 和 認 同 。 相 信 《 穩 定 價 格 規 則 》 像 多 數 條 例 一 樣 , 只 有 從 實 踐 中 去 逐 步 完 美 。 現 時 討 論 諮 詢 結 論 , 雖 然 紙 上 談 兵 , 但 由 於 國 際 借 鑑 和 過 往 的 市 場 經 驗 , 穩 價 規 則 的 可 行 性 並 不 因 僅 存 的 爭 議 懷 疑 , 相 反 , 市 場 現 實 對 穩 價 規 則 有 急 切 的 需 要 , 因 此 , 無 論 從 實 際 需 要 還 是 盡 早 完 善 有 關 規 則 , 都 是 愈 早 能 投 入 運 作 愈 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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