飲品玻璃樽生產者責任制今實施 迄900申請
【本報訊】玻璃飲料容器生產者責任計劃今日全面實施,讓相關持份者承擔環保責任,妥善收集及處理廢玻璃飲料容器,以善用資源和轉廢為材,並紓緩堆填區的壓力。截至4月底,環保署已接獲約900宗供應商登記申請。當中有登記供應商自設回收重用安排,從市面上收集其品牌的廢玻璃飲料容器,經清洗及消毒妥當後重新裝樽,並向環保署申請豁免徵費。環保署已向兩間登記供應商發出豁免徵費許可。
進口分發須登記成供應商
環保署發言人說,為使供應商了解新法例的要求,環保署過去數月派員到各區相關處所提醒相關公司的負責人及前線員工,如有直接進口並分發玻璃樽裝飲品,必須登記成為登記供應商。在計劃實施初期,環保署將展開新一輪推廣活動,以提醒並協助業界準時遞交申報及繳付容器循環再造徵費的責任,亦會透過不同途徑對懷疑違規的商戶展開調查及執法行動。
由今日起,根據《產品環保責任條例》(第603章),玻璃樽裝飲品供應商(包括製造商和進口商)必須先向環保署登記成為登記供應商,方可在本港分發玻璃樽裝飲品,否則即屬違法,最高可處罰款10萬元。另根據《廢物處置條例》(第354章),除豁免情況外,任何人儲存、處理、再加工或循環再造玻璃容器廢物均須領有廢物處置牌照,任何人進口或出口玻璃容器廢物亦須領有環保署發出的許可證,否則即屬違法,首次定罪最高可被判罰款20萬元及監禁6個月。截至4月底,環保署已發出4個相關的廢物處置牌照(包括環保署委聘的玻璃管理承辦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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