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小學採購首設國安條款
【本報訊】《港區國安法》實施以來,國家安全在本港愈發重視。禁毒基金首次要求來年參加校園驗毒的中學,在採購條款中列明可根據國安利益,取消投標者資格或終止合約。部分中學校長表示學校難以辨別投標者是否「曾經或正在從事」有損國安利益的活動。
目前《資助學校採購程序指引》與《國家安全:學校具體措施》尚未在學校採購與招標上訂立國安條款,但禁毒基金文件首次要求學校與機構利用其撥款採購時須考慮國安維護的「持續性責任」,並在採購前後「須保持審慎和敏感,並行使其專業判斷」評估每一階段可能出現的國安風險與漏洞,而被禁毒基金「合理相信」學校或機構「曾經或正在從事」對國安造成威脅的項目時,可被立即終止。
有校長稱辨別投標者困難
有中學校長坦言隨着《港區國安法》的落實,學校採購與招標考慮國安已是大勢所趨,但有一定困難去辨別投標者,在過去或現在從事不利國安的行為,投標者政治背景「藍」和「黃」難以掌握,建議政府要求投標者簽署聲明,學校亦確認,否則機制沒有把關,只會「草木皆兵」。而禁毒處則指判斷國安威脅須視乎實際情況,包括事實,行為與意圖等,所有接受公帑資助的機構,理所當然地須遵守所有香港法律包括《港區國安法》,教育局亦強調學校有責任維護國安和推行國安教育,會加強協助和解說相關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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