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龍七公:提請人大釋法 消除國安風險

終審法院就黎智英聘請外籍律師一案的判決,反映未能正確理解國安法的憲制地位,對法律的準確實施構成重大挑戰。特首兼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委員會主席李家超,依法履職向中央提交報告,並提請全國人大常委會釋法,請求釐清「根據香港國安法的立法原意和目的,沒有本地全面執業資格的海外律師或大律師,可否以任何形式參與處理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案件的工作?」有關決定彰顯了國安委的憲制地位和角色,對確保國安法全面準確實施、堅定維護國家安全具有關鍵作用。
《港區國安法》的立法原意和目的,是防範、制止和懲治危害國家安全行為和活動,有效維護國家安全。過去多年來,香港司法界有聘用外籍律師出庭的傳統,由於一些外籍律師在部分案件上具有本地律師不具備的知識和經驗,聘請外籍律師有助法庭作出更合適的審訊。《港區國安法》的唯一官方語言是中文,英文版本僅供參考,而且法例下國家安全概念,與中央政府及香港的社會、政治環境和憲法等息息相關。來自海外的法律代表,或對中央及香港的獨特背景沒有充分理解。考慮到Tim Owen的專長並非《港區國安法》,他亦不是本地法律下涉及危害國安罪行的專家,因此他不能為法庭帶來獨特的審視角度,何況本案中已有具相關經驗的資深大律師參與。
《港區國安法》是全國性法律,第65條明確訂明,全國人大常委會對國安法有解釋權。國安法第63條規定,擔任辯護人或者訴訟代理人的律師應當保守在執業活動中知悉的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和個人隱私。
案件或牽涉國家機密
黎智英案涉及外國勢力的介入,案中更可能牽涉到大量的國家機密,在關係到國家安全的案件上,外籍律師在角色和利益上都存在衝突,讓外籍律師參與國安法案件處理,容易造成外國勢力干預,影響香港的司法獨立,也不利於審訊的公平公正,更不符合公眾利益。香港特區沒有有效方法可以排除海外律師或大律師因其國家利益而產生利益衝突的潛在風險,確保其不受外國政府、組織或個人施壓、脅迫或操縱,確保其會遵從《港區國安法》的保密規定。一旦涉事律師回國後「爆料」,亦難以阻止。
《港區國安法》第12至15條規定了特區國安委的性質、地位和職權等。國安委作出的有關決定,對包括行政、立法、司法機構在內的特區所有機構、組織和個人均具有約束力,而國安委相關決定「不受司法覆核」。
維護國家主權、安全和發展利益,是「一國兩制」方針的最高原則。中央對香港特區有關的國家安全事務負有根本責任,享有無可置疑的最高立法權、執法權和司法權。期望全國人大常委會能夠早日進行釋法,堵塞法律缺陷和漏洞,消除國家安全風險,彰顯法治公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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