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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宗違反租管條例 業主罰6600元

【本報訊】劏房業主因要求租客付還經分攤的水電費時,沒有出示繳費單副本及提供書面帳目,以及沒有提供租金收據予租客,違反《業主與租客(綜合)條例》,昨在東區裁判法院承認控罪。就有關水電費的6宗罪行及沒有提供租金收據的一宗罪行,被判罰款6,600元。這是《條例》自1月2日生效以來,首宗因違反《條例》而被定罪的個案。5月中旬,差餉物業估價署接獲投訴,指有人要求劏房租客付還經分攤的水電費時,沒有提供相關資料,違反規定。估價署經深入調查及搜集證據後,檢控該名涉嫌違反《條例》的業主。
收取水電費須出示單據
根據《條例》,業主要求租客付還任何指明公用設施及服務收費(包括水電費)作為租金以外的獨立付款時,必須向租客出示有關繳費單副本及提供書面帳目顯示款額如何分攤,以及各經分攤款額的總和不得超過繳費單的款額。若沒有履行有關責任,即屬違法。業主如屬首次被定罪,可處第3級罰款(10,000元),如屬第二次或其後再被定罪,可處第4級罰款(25,000元)。
此外,業主必須在收到租客繳付的租金款額後7日內,給予租客收據。收據須列明業主的姓名或名稱及地址、租金是就哪段期間而繳付的及繳付日期。業主如沒有遵從規定,可處第1級罰款(2,000元)。
估價署希望此首宗被定罪個案能向劏房業主發出強烈訊息,須遵守《條例》規定,同時提醒劏房租客在《條例》下所享有的權益。估價署呼籲市民,如遇有涉嫌違規個案,應挺身而出盡快向估價署舉報,此舉有助盡早遏止相關違法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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