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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離檢疫地點 34歲女判罰款緩刑

【本報訊】34歲女子因違反《預防及控制疾病規例》(第599A章),昨於觀塘裁判法院被判罰款8,000元及監禁7日,緩刑12個月。
刑事罪行 最高可囚半年
該名女子早前獲發強制檢疫令,在檢疫令尚未屆滿前,她分別於5月18及19日離開其檢疫地點,被控兩項違反《規例》。違反強制檢疫令會構成刑事罪行,根據《規例》,違例者最高可被罰款10,000元及監禁6個月。
衞生署發言人表示,有關判刑可給予社會非常清晰訊息,指出違反檢疫令屬刑事罪行,政府對違反相關規例的人絕不容忍,並嚴正提醒公眾應遵守相關規例。發言人重申,衞生署必定會對任何違反相關規例的人士嚴肅跟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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