幼孫溺斃 祖父推翻忽略罪
官指監管者難百分百排除風險
前年6月大埔康樂園發生幼童溺斃事件,一名3歲男童在其祖父母的獨立屋住所留宿期間,於屋內私人泳池遇溺,經搶救後不治。當時負責看管男童的祖父事後被控「對所看管兒童故意忽略」罪,去年經審訊後被裁定罪成,被判緩刑。他不服判決申請上訴,高院原訟庭法官李運騰在審閱控辯雙方的書面理據後,昨頒布書面判決,指原審裁判官在裁定上訴人罔顧孫兒安全的裁斷有欠穩妥,因此判上訴得直,上訴人獲脫罪,定罪被撤銷。
本案上訴人李群超,被控在2020年6月22日在其康樂園的住所內,身為對其當時3歲孫兒負有管養、看管或照顧責任的人,而故意忽略其孫兒,其方式相當可能導致其孫兒受到不必要的健康損害。上訴人去年在粉嶺裁判法院被暫委裁判官馮念偉裁定罪成,判監禁兩個月但准緩刑18個月。案情指案發前兩日,上訴人長子的一對兒女,即案中死者及其姊姊到上訴人家留宿。
案發當日上午,上訴人與妻子陪孫兒孫女在屋裏私人泳池和充氣水池戲水。其後上訴人妻子和孫女先返屋內沖身,留下上訴人與死者。期間死者表示想脫下充氣手袖,上訴人依從,之後他在池邊瞌着覺,醒來時死者已在泳池遇溺。
法官於判詞指,同意原審裁判官所指,證據可顯示上訴人知道死者是有溺水的風險。不過法官認為裁判官指上訴人在8至10米外觀察死者,不能排除死者遇溺風險的裁斷,標準是過於嚴格。法官指任何活動都有風險,但不是讓兒童進行有風險活動便不合理,構成法律上的「罔顧」。法律不可能要求「零風險」,也不要求監管者百分百排除任何想像到的風險,因這標準並不實際可行。
指意外令上訴人遺憾一生
法官續指裁判官認為上訴人知死者有遇溺風險,因此推論他並非真誠相信自己的做法已足夠確保死者的安全,並不是唯一合理推論;基於以上原因,本案定罪並不穩妥。此外,裁判官指上訴人必可預見自己會在池邊「瞌着」,法官對此認為同樣欠妥。法官最後表示,本案是一件非常不幸的意外,他對上訴人一家深表同情,亦相信這意外,足以令上訴人遺憾一生,甚至難以面對家人。然而他是否要負上刑責,就必須依法律作決定。案件編號:HCMA 351/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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