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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經營無牌按摩院 無業漢脫罪

胡炳雄被裁定經營無牌按摩院罪名不成立。 胡炳雄被裁定經營無牌按摩院罪名不成立。
胡炳雄被裁定經營無牌按摩院罪名不成立。
【本報訊】警務處國家安全處首任處長蔡展鵬,懷疑於去年3月光顧無牌按摩院。事後涉事按摩院的懷疑負責人,被控經營賣淫場所及無牌按摩院等罪。約3個月後,該負責人與一名女子再涉嫌於沙田大圍經營另一所無牌按摩院,被控一項經營無牌按摩院罪。男被告否認控罪,案件昨在沙田法院經審訊後,裁判官覃有方裁定該被告罪名不成立。
控罪指,報稱無業的62歲男子胡炳雄和48歲女子劉欣,被控於2021年6月7日,在新界大圍積存街46至56號葵偉樓1樓A室內經營沒有有效經營牌照的按摩院,即康怡美容足浴。
同案女被告早判刑
據悉,同案女被告劉欣早前已認罪及判刑。就本案控方先傳召警員顏永華作供,在辯方盤問下,顏同意在案發當日的放蛇行動由始至終都沒有見過被告。另一控方證人蘇全麗則是案發地點業主,在辯方盤問下,蘇指在2017年至2021年6月,單位的租金及水電費均由劉欣繳付,就租務事宜都只接觸劉。辯方中段陳詞指控方證人及相關文件均沒有顯示被告直接參與按摩院業務,只有商業登記證與被告有關。裁判官其後裁定被告表面證供成立,被告不自辯且沒有傳召證人。
指無證據為經營者
裁判官裁決指,根據商業登記證顯示,被告於2014年4月17日登記為康怡美容足浴東主,這是案中唯一與被告有關的證據。但是自2016至2019年均有另外3名人士登記為康怡美容足浴東主,法庭只能推論被告於2014年為經營者,沒有證據證明案發時被告為經營者,因此裁定罪名不成立。案件編號:STCC 3549/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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