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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披露警司受查 林卓廷表證成

林卓廷 林卓廷
林卓廷
【本報訊】因民主派「35+」初選等案件而遭還押的前立法會議員林卓廷,他另亦涉嫌披露元朗7‧21事件一名受調查警司的身份資料,而被廉政公署控告共3項披露受調查人身份罪。否認控罪的林在東區裁判法院經審訊後,昨被裁定表證成立。林選擇自辯,指自己曾被聘任為廉署調查主任,按照其受訓及工作經驗,如果該調查與《防止賄賂條例》所訂罪行無關,廉署不能引用條例去告誡證人不得透露廉署行動,只能請求證人合作,配合廉署的秘密調查。
自辯指從政前曾任職廉署
43歲被告林卓廷,被控在2019年12月30日、2020年1月21日及7月16日,3次明知或懷疑有被指稱或懷疑已犯《防止賄賂條例》第II部所訂罪行的調查正在進行,無合法權限下,向公眾披露涉及該項調查的人的身份,即游乃強。游於元朗7‧21事件當晚,以元朗警區助理指揮官(刑事)身份帶隊搜查南邊圍村。
被告自辯指,辭去廉署工作後從政,直至去年因捲入「初選案」被收押才辭退公職。他指前年7月21日,出於公職責任而留意元朗區的動向,至深夜抵達港鐵元朗站,看見一位叫「阿南」的記者受傷。但辯方律師聽錯,以為被告是說有一名男記者受傷,而庭上不少旁聽人士即時緊張「通水」,高呼「叫何桂藍」,引來裁判官指摘旁聽人士的行為不當。被告又指,該次事件導致他嘴唇、手指骨裂傷,和身體有多處外傷。
在控方盤問下,被告否認有意在記者會上披露廉署以貪污調查游一事,只是提及游被廉署以公職人員行為失當罪作調查,原因是針對警方的人事調遷。被告認為警方調派游到新界北總區刑事部後,會負責調查元朗7‧21事件,做法有違利益衝突,故他須要透過公開此事,「大力去敲響警鐘」以喚起公眾意識警隊調遷的影響。案件編號:ESCC 2789/2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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