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瞞放租呃房貸 退休警司候懲

被告龍少泉 被告龍少泉
被告龍少泉
訛稱供家人自住 涉款近600萬
退休警司被指於在職期間隱瞞將名下物業出租,在向政府及銀行申請貸款時,訛稱單位供家人及自住,致使獲政府批出政府購屋貸款及銀行按揭貸款合共近600萬元。他因此被廉政公署調查,後被控以兩項欺詐罪。他否認控罪於區域法院受審,至昨日被裁定罪成。法官認為他是刻意在申請表上說謊,致使自己獲得過百萬港元租金得益。法官把案件押後至本月29日判刑,被告期間續獲准保釋。
被告龍少泉(55歲),於1986年加入警隊,今年5月退休時為警司,在案發期間則是總督察。他被指於2016年9月29日至11月30日期間,根據政府購屋貸款計劃申請貸款時,沒有向庫務署申報他與該單位當時租客已簽訂租約,誘使庫務署向他發放約207萬元貸款。他另被指向滙豐銀行申請按揭貸款時,虛假地表示單位將由其父母居住,沒通知滙豐他已簽訂租約,誘使滙豐發放390萬元按揭貸款。他現已全數償還所涉的政府貸款本金連利息約260萬元。
官指刻意在申請表上說謊
法官裁決時指,從地產經紀與被告夫婦的溝通訊息可見,被告於買賣涉案物業前,已知原租客會續租。惟其政府房貸申請表上,就給人單位不連租約的印象。被告提申請時只遞交臨時買賣合約,沒遞交載有額外內容的補充協議,亦是為達到同一目的。法官又指被告關心買樓事項,為釋疑慮理應翻閱《公務員事務規例》的相關條文,又或向署方人員詢問,不接納他沒閱覽規例的說法。況且被告交表時已簽署聲明,法官指被告作為資深警員,不可能不明白聲明的重要性。
法官指出,從被告夫婦的訊息內容可見,被告在買樓一事上與妻子有商有量、緊密合作,並曾提及欲以租金來支付房貸。因此交給滙豐的表格上填寫物業是供父母居住,無疑是被告夫妻商量後的結果,以隱瞞物業用途來獲得較高的貸款成數。
辯方昨求情時指,被告沒有重犯機會,因本案已得到教訓,且定罪後將失去350萬元退休金及每月6萬元長俸。此外,被告亦願意交出涉案逾116萬元的租金得益,請求法庭輕判。
案件編號:DCCC 410/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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