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個月逾千宗虐兒呈報 團體促盡快修例增罰則
【本報訊】今年首9個月,本港虐兒案多達1,023宗,較去年同期增加了57%。昨日兩名被告虐待不足兩歲女嬰,女嬰最終不治,僅被判囚5年零4個月,關注兒童權利的團體對判刑結果感詫異,直言缺乏阻嚇力,要求港府盡快訂立新例,法律改革委員會於9月發表報告書時,已建議立法新增一罪行,即「在因非法作為或忽略導致兒童或易受傷害人士死亡或受嚴重傷害的個案中沒有保護該兒童或易受傷害人士」(簡稱沒有保護罪),按照相關建議,虐兒致死的施虐者最高可判囚20年。
社會福利署中央資料庫的資料顯示,今年1月至9月,該署共接獲1,023宗虐兒案呈報,當中身體傷害/虐待案有446宗,疏忽照顧有219宗,性侵更達316宗。今年首9個月的虐兒案件已較過去兩年的全年統計多,當中身體傷害/虐待及性侵案均創新高,情況令人憂慮。
虐兒致死倡可監20年
防止虐待兒童會總幹事黃翠玲昨日表示,虐兒致死的被告僅判入獄5年多,以同類案件來說,刑罰明顯缺乏阻嚇力。她質疑法律專業界應該檢視該案件。又提及法律改革委員會早前曾提出立法建議,兒童受虐時,其同住及有密切接觸的家庭成員需作出保護,否則須面對刑責。同時,該會建議訂立的「沒有保護兒童罪」,亦加強虐兒懲處,若虐兒致造成嚴重受傷者可被判監15年,致死者更可以判囚20年。
兒童權利委員會前主席雷張慎佳亦稱,本港保護兒童的法例較零碎,沒能反映聯合國兒童權利公約的多項指標,建議當局參考海外經驗訂立保護兒童法,並就兒童死亡個案展開聆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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