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撥亂反正:有權無地

終審法院上周一連兩日,作出了兩宗對特區未來發展影響深遠的判決。其一是釐清了非法集結罪與暴動罪的定罪元素,令警方執法及律政司檢控更為清晰果斷,有助香港進一步止暴制亂。
其二是確認了新界原居民的丁權與港府現行的丁屋政策合法合憲,即使包括丁權在內的原居民傳統權有歧視性,對非原居民及女性原居民造成不公,但由於受到《基本法》第40條的明文保障,因此超越了《人權法》及其他反歧視條例的規範。對於現有的3種興建丁屋模式,即是在原居民自己擁有的土地、與政府換地或以私人協約方式批地建屋,終院亦裁定全屬合法,讓相關政府部門及申請人都有例可循、有法可依。
然而,原居民擁有合法丁權,不等於就可以迅速、順利地大興土木建屋,皆因適合作興建丁屋的鄉村式發展用地長期供不應求,買少見少。正如所有合資格市民都有權申請租住公屋或購買資助出售房屋,但由於兩者供應都嚴重短缺,導致公屋輪候時間愈拖愈長,居屋中籤率愈跌愈低。如政府為了滿足丁屋需求,而將更多公私營房屋發展用地撥作鄉村式用地,將會加劇現有的房屋問題及造成更大範圍的不公,令香港更難達致中央定下的「告別劏房」目標。
尤其現時丁屋規定最高只能起3層,每層一般只有700平方呎,浪費了珍貴的土地資源,亦增加了維修保養及管理等方面的困難。有人因而提出「丁廈」的建議,在合適的新界地區興建多層式大廈,專供擁有丁權的原居民購買入住,一方面地盡其用,一方面可滿足更多原居民的置業及住屋需要。今年施政報告提出的《北部都會區發展策略》,就為改革丁屋政策、引入丁廈計劃帶來契機。
丁廈的概念是好的,但必須想清楚幾個問題。第一是地從何來,是只限私人土地還是由政府撥地?第二是由誰興建,是由原居民、發展商、還是政府興建?如由政府或發展商興建,購入的原居民是否只須支付建築費?是否應像居屋一樣設有轉售限制?將來轉售時需否向政府補地價?還有大小問題,如維持3層乘700呎、即合共2,100呎的面積,便要起相當多和相當高的丁廈才能滿足需求,對現時只能蝸居劏房或納米樓的非原居民便更見不公,更難爭取到社會的廣泛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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