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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政司:遙控暴動 刑罰可與主犯相同

終審法院早前裁定「共同犯罪計劃」原則不適用於不在暴動或非法集結現場的人。 終審法院早前裁定「共同犯罪計劃」原則不適用於不在暴動或非法集結現場的人。
終審法院早前裁定「共同犯罪計劃」原則不適用於不在暴動或非法集結現場的人。
【本報訊】前年反修例事件中,首宗需要審訊的上環「赴湯杜火」暴動案件,終審法院早前裁定「共同犯罪計劃」原則不適用於不在暴動或非法集結現場的人,惟註明公共秩序可以依據「從犯罪行」和「不完整罪行」全面執行,律政司司長鄭若驊昨在網誌中解釋,推動或促進非法集結或暴動的人,如遙距監控和指揮的主腦、為暴動提供資金或物資等的人,縱然非身處現場,仍可以串謀者或煽惑者的身份,被判以與主犯一樣的刑罰。
戴暴徒徽章或視為鼓勵 變相參與
鄭於網誌中就終審法院11月4日頒下涉及非法集結罪及暴動罪的判決,希望釐清法律觀點。她稱,推動或促進非法集結或暴動的被告人,縱然並非身處現場,如遙距監控和指揮的主腦、為非法集結或暴動提供資金或物資的人、透過社交媒體散播訊息鼓勵或宣傳非法集結或暴動者、為參與者提供後援如收集磚頭或負責把風的人,均可因「參與」而被視為主犯,或成為主要控罪的串謀者或煽惑者而負上刑責,被判以與主犯一樣的刑罰。
雖然她重申,基本形式的「共同犯罪計劃」不適用於非法集結罪或暴動罪,但其後舉例指,若有一班人同意參與暴動,意圖在街道設置雜物堵塞交通,亦得悉當中有人會攜帶汽油彈。如他們繼續進行計劃,而有人使用汽油彈造成嚴重傷害,則可適用延伸「共同犯罪」原則,暴徒將面對更嚴重的罪名。
針對「參與」非法集結或暴動的意思,她指在便利、協助或鼓勵他人作出受禁行為外,身處案發現場,但亦可憑說話、標記或行動,或是透過佩戴暴徒的徽章或標誌,亦可視為提供鼓勵,變相「參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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