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寮屋登記期限 再延至明年10‧31

【本報訊】受政府清拆行動影響的合資格寮屋住戶,可參加「寮屋住戶自願登記計劃」,地政總署昨日宣布,考慮到有建議指政府應容許住戶有更多時間了解登記計劃和進行登記,且寮屋登記數字繼續上升,決定再次延長申請期限,限期由本月31日,延長一年至明年10月31日。
地政總署一直向地區人士及持份者解釋登記計劃的目的,強調有關住戶在成功登記後,不會因為其寮屋改作居住用途而招致執管。
須續遵從有關牌照規定
惟有關構築物須繼續遵從有關牌照或現行寮屋管制政策下對持牌或已登記寮屋的其他規定,包括不得擴大或加建,亦不得未經批准下改建。
政府之前公布,容許居於持牌非住用構築物或1982年寮屋登記的非住用寮屋的合資格住戶,在向地政總署登記後及符合所有相關資格準則的情況下,可以受惠於免經濟狀況審查的安置及特惠補償,申請「寮屋住戶自願登記計劃」。
住戶必須由2016年5月10日或以前開始,已一直居於持牌非住用構築物或1982年寮屋登記的非住用寮屋,方符合資格參加登記計劃。若有關寮屋將來受政府清拆影響,只有已登記的住戶才可申請補償及安置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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