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庫局:善團倘偏離宗旨 或失免稅資格 「納國安元素 稅務指南更清晰」
【本報訊】因應《港區國安法》實施,稅務局上周一(13日)已修訂《屬公共性質的慈善機構及信託團體的稅務指南》,內容指如任何團體支持、推廣或從事不利於國家安全的活動,稅務局將不再認定其為慈善團體。財經事務及庫務局局長許正宇昨出席一個電台節目時強調,稅務局會根據既定守則檢視慈善機構,不會將被視為政府不喜歡的機構,就界定為危害國家安全。
「捐款者無理由畀錢你做壞事」
許正宇指出,政府一直都有使用相關守則檢視慈善團體,是次修訂只是新增國安元素,其主要目的是為讓指引更清晰;若有慈善團體偏離原有的宗旨,當局就會考慮作撤銷其稅務豁免的行動。他又指,慈善機構目標應是導人向善,而危害國安或非法行為並非相關範疇;又強調「作為捐款者,無理由好心做壞事,畀錢你做壞事。」
許正宇上周於網誌表示,按照現行指南,要被認定為慈善團體,有關團體必須純粹是為法理上承認的慈善宗旨及為公眾利益而成立。
慈善宗旨現時在香港是由案例法界定,包括救助貧困、促進教育、推廣宗教,以及可令社會得益但非屬以上任何一類的其他慈善宗旨。
但他續指,須防範別有用心的人假借慈善之名,實際上卻在危害國家安全,若有團體參與或運用其資源支持或推廣不利於國家安全的活動,局方會將其排除為慈善團體,並撤銷其豁免繳稅資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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