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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宗國安法案件7.27裁決

【本報訊】首宗涉嫌違反《港區國安法》案件,23歲被告唐英傑被指於去年7月1日駕駛插有「光復香港 時代革命」旗幟電單車衝擊警方防線、並撞傷3名警員,因而被控煽動他人分裂國家罪、恐怖活動罪、危險駕駛致他人身體受嚴重傷害等3罪。控辯雙方昨天已完成結案陳詞,3名國安法案件指定法官押後至下周二(27日)裁決。
完成結案陳詞
雙方爭議「光時」口號有否違反《港區國安法》,法官問辯方,該口號被用於煽動他人參與分裂國家的可能性,以及被告是否有意圖利用該口號作煽動。辯方回應指「光時」的意思含糊,無法指示他人參與分裂國家,而被告的立場則沒有任何證供可反映。
控方指,被告駕駛電單車衝破警方4道防線,與警員最接近的距離不多於兩米,而電單車屬致命武器,周圍亦有群眾向被告鼓掌及歡呼,顯示他們之間存有交流。綜合被告針對警方、插上「光時」口號的旗幟等行為,反映他有意宣傳政治理念,以及脅迫中央政府。辯方稱,兩名辯方專家主張「光時」口號應有不同解釋,不一定指向某種訴求,可有表達團結的情感。就恐怖活動罪,被告駕駛時有意避開警員、曾煞停電單車、身上攜有幫助他人的急救用品,故不存在恐怖活動的行為。惟法官卻質疑沒有證供支持被告在撞上警員前曾試圖減低車速。案件編號:HCCC 280/2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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