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暴動不在場可否入罪 上訴庭交終院定奪

【本報訊】高院上訴庭早前就2019年7月28日中西區暴動案作出判決,裁定夥同犯罪原則適用於非法集結或暴動的控罪,而被告不在犯罪現場也可以被定罪。
在該案獲判無罪釋放的男被告湯偉雄不服上訴庭判決,向上訴庭申請往終院上訴的許可證明書。上訴庭經考慮後,於昨天頒下判詞,批出證明書給湯。湯仍要向終審法院申請上訴許可。
爭議「共同犯罪計劃」原則
法官彭寶琴在判詞指,湯提出的法律爭議,即「共同犯罪計劃」原則是否適用於非法集結及暴動罪行?如果適用,是否被告毋須在現場仍可裁定其有共同犯案?法官指,雖然上訴庭早前已解答該兩條問題,但涉及2016年年初一旺角暴動案的盧建民,早前申請終審上訴許可時提出類似的問題,終院已批出許可給盧。此外,上述問題對控方提控暴動罪及非法集結罪影響深遠,涉及重大而廣泛的重要性的法律論點,故批出上訴許可證明書給湯。 案件編號:CASJ 1/2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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