兩岸國際

婦入稟追長子37年贍養費

內地不時有父母與子女因贍養費鬧上法庭。 內地不時有父母與子女因贍養費鬧上法庭。
內地不時有父母與子女因贍養費鬧上法庭。
【本報綜合報道】內地一名85歲張姓老婦生育6名子女,但因年邁體弱經常生病住院,與子女間的經濟矛盾漸多。長子1995年因家庭矛盾與3兄弟簽署《家務事項協議》,約定母親由其他兄弟贍養。惟張婦近期入稟法院,要求長子支付近37年的24萬元(人民幣‧下同,約27萬港元)贍養費。
張婦早年已經展開「人球」生活,先後被安排與排行第4的兒子和第5的女兒生活;近年多次生病住院,花費不少醫藥費,家庭矛盾愈來愈多,希望長子負擔贍養責任卻遭拒絕。她隨後訴諸法院,要求長子承擔1985年11月起至起訴日的贍養費,以及未來每月贍養費。
法院認為張婦長子私自簽署的協議有違公序良俗,違反法律對子女贍養義務的強制性規定,所以依法認定為無效。加上張婦是耄耋老人,缺乏勞動能力,無其他經濟收入,其子女均成年,所以應該承擔贍養義務。
法院走訪發現,原告的長子並非完全遺棄,曾經以提供口糧、金錢、繳醫保等方式履行部分贍養義務,判處起訴日起每月承擔300元(約331港元)贍養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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