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擬充公阻街物品禁追討 被質疑欠公道

大部分商戶均不在卸貨區上落貨。 大部分商戶均不在卸貨區上落貨。
大部分商戶均不在卸貨區上落貨。
【本報訊】政府修訂公眾衞生及市政條例,就非法店舖阻街擬訂立新罪行,而被移走、檢取或扣留的物品可被沒收並歸特區政府所有。針對店舖阻街,條文賦權公職人員行使移走物品的權力,但物主不能控告政府索償,議員江玉歡形容做法很「辣」,事關大部分商戶都不在卸貨區上落貨,依照條文,理論上會觸犯法例,被移走的貨物如果很貴重卻又不容追討,質疑做法是否公道。
倡寫明合理時間上落貨免罰
立法會審議《2024年公眾衞生及市政(修訂)條例草案》委員會昨召開會議,逐條審議條文。江除提出上述質疑外,又指新加坡亦有類似條例,當中寫明容許合理時間內上落貨,可是今次修例條文卻沒有這樣寫。她懇請政府能否考慮,條文上寫清楚在合理時間上落貨不會招罰。她又指一些食肆在營業之前,有人會擺放蔬菜豬肉等食材在店門,在這情況下,物品會否被移走或向店方處罰?
食物環境衞生署副署長姚繼卓回應指店舖在上落貨期間,如果堆積貨物在街道,食環署人員會向相關店舖或人士提出勸喻以解決阻街問題。倘表面是上落貨,實質是展示貨品並作出銷售,就有機會構成阻街罪行。要達到觸犯阻街罪行的門檻,且有證據證明不是普通的上落貨活動,前線同事才會動用有關條文移走貨物。
環境及生態局副秘書長羅翠薇表示。店舖或因員工遲了開門,而店外物品是涉及經營的並構成阻街,如果沒有合理辯解,亦會觸犯店舖阻街的罪行。她又補充,政府不希望食環署沒收貨物,其實法例是容許店舖的僱員或其代理人盡快移走阻街物品,以解除對公眾的妨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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