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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公阻發展 反擊逆權侵佔 特區蹉跎2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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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土地為《業權條例》生效當日或其後批出並根據政府租契持有的土地。 新土地為《業權條例》生效當日或其後批出並根據政府租契持有的土地。
新土地為《業權條例》生效當日或其後批出並根據政府租契持有的土地。
修改港英過時法例 新土地註冊2027轉制
逆權侵佔問題爭議不絕,港府蹉跎23年始轉制防範。本港自1844年開始根據《土地註冊條例》實行契約註冊制度,是少數仍在執行契約註冊制度的經濟體系,過時落後,而《土地業權條例草案》早於2004年獲通過,當時政府及立法會均同意在生效前諮詢持份者及檢討,惟各方仍未能就將現有土地轉換至新制度等主要議題達成共識,結果拖逾20年一直未實施。發展局昨發出的文件指,當局計劃今年3月向立法會提交《業權及土地的註冊(雜項修訂)條例草案》,決定「先易後難」,實施「新土地先行」方案,在新土地實施「業權註冊制度」,惟最快仍需要在2027年上半年才實施。至於何時處理現有土地的轉制事宜,目前仍未有時間表。
業權紀錄將簡化物業轉易
發展局發言人表示,現行的契約註冊制度下,文書註冊可規管在土地登記冊內已註冊文書的優先次序,但未可保證業權,確立業權需查核大量文件,現時物業轉讓時,律師每次都需要徹底查核契據等業權文件,以確認業權,買家亦要保留所有文件的正本,令每宗物業轉易程序繁複冗長。在業權註冊制度實施後,業權註冊紀錄是不可推翻的證據,紀錄上註冊為擁有人的人將獲承認為真正擁有人,可簡化物業轉易程序,而在新方案下註冊業權的新土地,將不會出現逆權管有申索,可防範「逆權侵佔」。
可酌情恢復前擁有人業權
就「新土地」的定義,發展局發言人指新土地為《業權條例》生效當日,或其後批出並根據政府租契持有的土地,租期自該日或其後起計,一般而言包括透過賣地批出的土地、私人協約批出的土地,以及以換地方式批出的土地。發言人續指新制度的核心原則為業權不可推翻,經過檢討後決定廢除「強制更正原則」,即使賣家因涉及第三者欺詐而失去業權,日後亦不可推翻。
當局認為已付出有值代價並管有物業的真誠物業買家,應獲得仍為擁有人的法律保障,並享有不可推翻的業權,而未能回收物業的不知情前擁有人將有權獲得彌償基金下的補償,最高可獲賠5,000萬元。不過,當局指如要獲得不可推翻的業權,買家必須為真誠及不知情買家,並已付出有值代價以取得物業,以及管有該物業,一般而言自住及出租物業的擁有人均被視為管有物業。前擁有人亦可向法庭提出申請以更正業權註冊紀錄,法庭在考慮個案的具體情況後,可酌情恢復前擁有人的業權。
現時在本港收回土地財產的訴訟,不得在訴訟權產生的日期起計滿12年後提出,有關政府土地的時效期則為60年,擁有人對該土地的業權亦即告終絕,逆權管有人將擁有土地的管有業權。發展局發言人指為確保業權確定性,當局建議《時效條例》所訂明的時效期限,將不適用於提出訴訟以收回在《業權條例》下註冊的新土地,即在「新土地先行」下新土地將不會出現逆權管有申索。
新方案下註冊業權的新土地,將不會出現逆權管有申索。新方案下註冊業權的新土地,將不會出現逆權管有申索。
新方案下註冊業權的新土地,將不會出現逆權管有申索。
「新土地」的定義,一般而言包括透過賣地批出的土地、私人協約批出的土地,以及以換地方式批出的土地。「新土地」的定義,一般而言包括透過賣地批出的土地、私人協約批出的土地,以及以換地方式批出的土地。
「新土地」的定義,一般而言包括透過賣地批出的土地、私人協約批出的土地,以及以換地方式批出的土地。
《土地業權條例草案》於2004年獲通過,惟拖逾20年一直未實施。《土地業權條例草案》於2004年獲通過,惟拖逾20年一直未實施。
《土地業權條例草案》於2004年獲通過,惟拖逾20年一直未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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