沒遵消防指示 業主罰款逾1.4萬
【本報訊】一名業主由於沒有遵從根據《消防安全(建築物)條例》(《條例》)(第572章)發出的消防安全指示,於上月23日在觀塘裁判法院被定罪及判罰款1.4175萬元。
被要求樓梯入口裝防火門
屋宇署根據《條例》第5(2)(a)(ii)條向九龍城聯合道一幢樓齡59年的綜合用途樓宇一個住用單位業主發出消防安全指示,要求有關業主遵從消防安全建造規定,即於其單位通往逃生樓梯入口安裝防火門。由於該名業主沒有遵從有關法定指示,故遭屋宇署檢控,並被法庭定罪及罰款。
根據《條例》,《條例》第5(8)條的規定,任何人無合理辯解而沒有遵從法定指示,即屬犯法,可處第四級罰款(現時為2.5萬元),並可就該指示持續未遵從的每日另處罰款2,500元。一經定罪,屋宇署亦可根據《條例》第6(1)條向法院申請發出符合消防安全令,指示該業主遵從有關指示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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