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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卓廷披露受查人罪脫 港府申終極上訴獲批

林卓廷早前涉披露廉署受查人身份而被檢控。 林卓廷早前涉披露廉署受查人身份而被檢控。
林卓廷早前涉披露廉署受查人身份而被檢控。
【本報訊】前議員林卓廷因涉披露元朗7‧21事件的元朗警區助理指揮官(刑事)游乃強受廉政公署調查,而被廉署控告共3項披露受調查人身份罪。林於前年被裁定所有罪名均罪成,判囚4個月,至今年2月獲高院裁定上訴得直,定罪撤銷並獲得訟費。律政司不服高院的裁決,昨向終院申請上訴許可,結果獲批准上訴。終院排期於2025年2月12日處理該正審上訴。
涉3項罪 明年2‧12審
46歲答辯人林卓廷,於本案被控在2019年12月30日、2020年1月21日及7月16日,3次明知或懷疑有被指稱或懷疑已犯《防止賄賂條例》第Ⅱ部所定罪行的調查正在進行,無合法權限下,向公眾披露涉及該項調查的人士身份,即游乃強。游於元朗7‧21事件當晚,以元朗警區助理指揮官(刑事)身份帶隊搜查南邊圍村。
高院法官於今年2月頒判詞,指根據訂立相關控罪發展過程及立法原意等,控罪提及不可披露的資料是該名人士因涉及懷疑干犯《防止賄賂條例》第Ⅱ部所定的罪行而受調查,並非廣義包含至只要被告知道受查人正接受第Ⅱ部所定的罪行調查,而披露該人正受調查便屬違法。
法官指,因林卓廷只是披露了游乃強涉公職人員行為失當受查,並不構成干犯涉案控罪,故此裁定上訴得直,並撤銷定罪。案件編號:FAMC 9/2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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