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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3年半 新界39宗逆權管有申索勝訴

有議員擔心北部都會區發展或會受逆權管有問題所影響。 有議員擔心北部都會區發展或會受逆權管有問題所影響。
有議員擔心北部都會區發展或會受逆權管有問題所影響。
【本報訊】逆權管有的概念來自普通法,本港亦有相關法例。發展局昨日回覆議員質詢時表示,由2021年1月1日至今年6月19日,法庭就77宗涉及新界私人土地的逆權管有申索作出裁決。當中裁定土地佔用人取得逆權管有權的申索為39宗,其餘38宗土地佔用人獲判敗訴。
佔有人需證明管有已達12年
發展局表示,若私人土地佔有人想向法庭申請逆權管有,需要證明管有已達12年,因此當業權人發現土地在未經同意下被他人佔用,應盡快採取行動收回土地。倘若業權人與佔用人交涉後仍未能收回土地,業權人應考慮盡快向法庭提出申請,要求佔用人遷出和收回土地,因為只有當業權人向法庭作出申請,才可避免因超過訴訟期限而不得提出收回土地的訴訟。
對於政府會否在法例釐清「惡意佔有者」,及排除該等人士向法庭申請確立逆權管有權。發展局認為「惡意佔有者」並非法律用語,法律上有一項原則,表示提出申索的人士不得因違法行為而獲益。至於涉及違法行為會否影響成功確立逆權管有的機會,過往案例顯示,法庭裁決時會考慮個案的具體情節,包括違法行為的性質和嚴重性等,以決定原則的適用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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