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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海港例惹卸責質疑 當局否認

【本報訊】發展局建議修訂《保護海港條例》,引起社會討論。發展局局長甯漢豪昨日表示,有評論質疑該修訂,是將行政機關要證明大型填海有「凌駕性公眾需要」的責任,轉嫁予市民,由市民負責舉證,她認為有關說法並不成立。她形容該些評論「莫名其妙」,並解釋指若市民不服政府決定,有權提出司法覆核。
指不服決定可提覆核
甯漢豪表示,政府提出修訂,並無免除其把關職責,反而是強化及制度化,將來若有相關部門提出填海,需經法定程序進行評估及諮詢,再交由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決定是否信納才可展開,有助機制更完備。
她又稱,條例並無提及要由法庭審批大型填海工程,亦沒有提過要任何一方證明或反證明任何事。對於填海是否「凌駕性公眾需要」,其評估一向是政府工作,若市民不服有關決定,不論過去、現在或將來,都有權提出司法覆核,由法庭決定是否批出許可。她指,引入更完備機制亦屬政府應有責任,相反若不設機制,等到有市民提出司法覆核才交由法庭裁決結果,是不負責任的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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